问:
1、该房产为法院拍卖的一手房,没有办房产证,也没有缴纳首次过户的契税,法院拍卖的依据是原产权人和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2014年,已经做了合同登记备案)。
2、房产所在地为中山市。
3、原产权人(被执行人)和法拍房买受人均为个人,该房产为原产权人在中山市唯一房产,买受人目前在中山市没有房产。
请教一下:
1、该房产过户到买受人名下会产生哪些税费?
2、合同登记备案日期能不能作为房产持有“满2年”、“满5年”的起始时间?
答: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五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规定,“(四)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综上所述,个人购买住房的购房时间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进行确定。不动产交易涉及的税种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该涉税业务因交易方式、房地产类型、可扣除项目等情况而适用不同的政策或税率,建议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查询相关政策或携带资料到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政策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3-02-15 1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