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您好!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款“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的规定,其中改建的“固定资产”,是否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中的房屋、建筑物这类固定资产?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拨打广东税务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66或进一步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3-03-09 1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