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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项目总包单位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因总包单位注册地为外省,为方便业务开展

问: 房地产开发项目总包单位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因总包单位注册地为外省,为方便业务开展总包单位与其在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子公司、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相关业务及开具发票、收款由总包单位项目所在地子公司执行。但相关《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显示的还是总包单位。此类情况,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支付给总包单位项目所在地子公司的款项能否在土地增税税前抵扣?
答: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五)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如需了解更多情况,建议携带具体扣除凭证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3-03-10 1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