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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三、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五、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政策解读】: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对现行减税降费、退税缓税等措施,该延续的延续,该优化的优化。

3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以进一步稳预期强信心,包括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将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将减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所得税政策、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今年底前继续对煤炭进口实施零税率等。以上政策预计每年减负规模达4800多亿元。

行业专家对人民网记者表示,多项阶段性的税费优惠政策被给予了更长的优惠期限,有助于进一步稳定企业发展预期、增强企业发展信心。

多项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延续优化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多则公告,明确延续和优化实施多项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

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根据两部门发布的公告,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根据两部门发布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精准有力的税收延续政策,将为经济的回升起到关键作用。”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经济政策委员会副主任徐洪才对人民网记者表示,对企业研发税率降低、煤炭进口实施零关税的政策延续,体现出我国科技强国的决心,同时也显现出我国在拉动工业增长,保障能源体系健康发展上,税收所起到的决定性作用。

“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反映出结合我国当前经济运行情况予以跨周期调节,以促进我国经济实现稳中有进的目标。”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几项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延续将有利于帮助抗风险能力弱的较小经营主体平稳过渡,保就业稳民生,稳定宏观经济的基本面。

制度化延续政策红利 持续助力企业创新发展

多项税费优惠政策中,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的政策被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备受各界关注。

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支持科技创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步步添力。2022年年初,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2022年9月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在2022年第四季度实施三项支持企业创新的阶段性减税政策,激励企业增加投入提升创新能力。同年9月下旬,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对上述优惠事项进行明确。

此次,阶段性实施改为制度性长期实施。业内专家认为,这有利于稳定企业预期、提振企业创新发展的信心。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的政策被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这将有助于预期的稳定,进一步激励企业在创新研发上的长期投入和实践。”徐洪才表示,通过税收扶持,过去的研发费用资本在未来进行摊销时,企业进行加计扣除的问题就得到了解决,很大程度缓解了企业的经营难题。

李旭红表示,科技创新是我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泉,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不仅有利于我国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而且对增强我国的创新动力具有重要意义,助力我国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相比阶段性政策,制度性安排可以极大增强我国对科技研发税收优惠的确定性,为企业提供稳定的政策环境,使企业更易于规划长期的研发投入和技术发展,提升企业投入研发的信心及动力,增强市场的预期。

“制度性安排的长期稳定性可以让企业在长期的时间内享受政策的红利,鼓励企业在研发方面进行更多的长期投入,从而实现更好的技术积累和产业升级,推动我国产业升级和科技创新的持续发展。”李旭红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