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规定:“纳税人因《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如下:“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3-05-12 15:3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