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的记录。”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23-05-12 15:2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