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基础设施REITS构架设立和涉税处理
来源:天扬财税 第二事业部
一、基础设施REITS构架及设立
1.一般结构
基础设施基金 - 资产专项计划 - 私募投资基金(一般没有) - SPV(设立的过渡阶段有SPV,会通过反向吸收合并被下层项目公司吸收合并掉) - 项目公司 - 不动产
基本结构图如下:
2.设立过程
基金设立之前:
项目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包括资产剥离,评估。
基金设立之后:
(1) 基金认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
(2)专项计划从原始权益人收购SPV的股权,收购完成之后,再进行增资、发贷款,债资比一般不超过2:1。
(3)SPV用全部资金从项目公司的股东收购项目公司的股权。
(4)项目公司反向吸收合并SPV,专项计划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并且对项目公司有股东债权。
反向吸收合并:
反向吸收合并,主要是因为在注资过程中,需要利用税盾,兼顾资本弱化、发行规模要求。
具体步骤如下,
(1) 由于资本弱化规定,让私募基金投资给SPV的债股比例为2:1,最大化税盾。
(2)SPV将资金100%投资给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等于全部资金的金额,最大化募资效果。发行规模与最后对标的物业投资的股权价值挂钩。
(3)项目公司反向吸收合并SPV,继承全部的债权债务,实现税盾效果。合并本身递延纳税。
二、税务处理
1.设立前资产税务处理
原始权益人以资产划转方式构建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接受划入基础设施资产:
2.设立后的税务处理
原始权益人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
反向吸收合并税务处理:
3.运营期间的税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