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经营收入属于提供四项服务的范围,是享受加计抵减纳税人同时符合留抵退税条件,请问申请留抵退税时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是否需要调减?
已经询问了深圳、西安、浙江、安徽的税务机关明确答复留抵退税之前形成的加计扣除不属于进项转出,在实际操作中其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需要做调减处理,请问广东其他范围的企业是否同一标准执行?
答: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留抵退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属于按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留抵退税后无需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感谢您的咨询!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如您仍有疑问,欢迎拨打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
——广东省税局回复2023-09-20 1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