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23〕2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我部修订印发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 政 部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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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2023〕14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财 政 部
2023年9月5日
附件下载: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