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企业都愿意上市,但很多人都搞不清上市的目的。上市从管理的角度看,本质是为了战略扩张。当企业在战略上有需要、要做大,在这个时候,上市是一个比较好的途径,它能实现战略上的要求,包括要并购或者扩大产能。
企业是不是一定要上市,这个问题从哲学角度是回答不了的。但是有个数据,你可以去看,世界最好的公司,无论是最佳雇主、最具社会责任、世界500强等等,从各种角度去衡量,其中90%以上是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比例比较小。
当然,上市公司的分布跟经济形态也有关,美国公司很多是上市的,欧洲则由于文化的差异,比较强调家族企业。成功的公司未必是上市公司,但绝大多数成功的公司是上市公司。企业应不应该上市?企业公司该如果上市?
公司上市的九大好处
一般大部分筹备上市的企业都是不缺钱的企业,他们选择上市主要是出于如下因素的考虑:
1、“吸金作用”
中国目前的法律和政策对上市公司给予了最大程度的支持和倾斜,如允许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用二级市场交易的股票市值作为质押物向银行融资。等于把上市公司打造成为是资金的宠儿,为上市公司拓展了最多元的融资渠道;而且上市时及日后均有机会筹集资金,以获得资本扩展业务;
2、“安全帽作用”
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东的利益是和最广大的购买股票的人民群众利益联系在一起,对财产的安全性能够起到保护作用。蒙牛的牛根生将其股权出让给国家队以及阿里巴巴马云屡次表示将其“淘宝”送给国家正是出于此等考虑。
3、“价值最大化作用”
上市后,使股东权益衡量标准发生变化。原来所拥有的资产,只能通过资产评估的价格反映价值,但将资产证券化以后,通常用二级市场交易的价格直接反映股东价值,股东价值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李嘉诚多次蝉联亚洲首富,其旗下已上市的“和记黄埔”功不可没,李氏夫妇通过海普瑞的上市而一跃成为中国首富也突出体现了资本市场价值重估的魔力。
4、“便于流通变现作用”
上市公司的股票具有最大程度的流通性,接班人即使对前辈的事业没有兴趣,前辈们也有所选择,即将产业形成的股票抛售后形成现金,将真金白银留给接班人。
5、“筑巢引凤”的作用
上市公司也对市场上的人才有天然的吸引力,即使薪金低点,也愿意到上市公司去打工。向员工授予上市公司的购股权作为奖励和承诺,能够增加员工的归属感;
6、“广告效应”
证券市场20年发展到现在,上市公司也是稀缺资源,必然成为所有财经媒体、1亿中国股民每天关注的对象。能够提高公司在市场上地位及知名度,赢取顾客信供应商的信赖;
7、“信用建立效应”
增加公司的透明度,具有天然的信任感,有助于在间接融资市场上建立较高的信誉,便于银行以较有利条款批出信贷额度;
8、“客观进步效应”
上市发行人的披露要求较为严格,使公司的效率得以提高,藉以改善公司的监控、资讯管理及营运系统,公司运作更加规范。
9、“长治久安追求”
通过上市融资筹集资本,使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做大做强,成为长寿百年企业。
公司上市全流程解读
既然上市有这么多好处,但一家公司想要上市,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从公司成立、到上市前辅导、到股票发行筹备、到申报和审核、再到促销和发行。经过这五大阶段,才算走完上市的道路。那么在这条道路上,有哪些关键点必须注意?有哪些要求应当满足?又有哪些障碍需要规避?先用以下一张图简明告诉你——
详细解读下具体流程:
一、股份公司的设立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在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中,发起人必须认足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社会公众不参加股份认购。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2005年10月27日修订实施的《公司法》将募集设立分为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和公开募集设立。
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资本。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必须依照规定申报文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发起人应当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或《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起草、制订章程草案。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章程草案须提交创立大会表决通过。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公司章程草案。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工商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确定公司名称。公司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等公司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住所是确定公司登记注册级别管辖、诉讼文书送达、债务履行地点、法院管辖及法律适用等法律事项的依据。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公司住所变更的,须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设立方式和程序:
1、新设设立。即5个以上发起人出资新设立一家股份公司。
(1)发起人制定股份公司设立方案;
(2)签署发起人协议并拟定公司章程草案;
(3)取得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对设立公司的批准;
(4)发起人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
(5)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6)召开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7)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改制设立。即企业将原有的全部或部分资产经评估或确认后作为原投资者出资而设立股份公司。
(1)拟定改制设立方案;
(2)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国有资产评估;
(3)签署发起人协议并拟定公司章程草案;
(4)拟定国有土地处置方案并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复;
(5)拟定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并取得财政部门的批复;
(6)取得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对设立公司的批准;
(7)发起人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8)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9)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10)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即先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新设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然后再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1)向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申请并获得批准;
(2)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拟设立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将经审计的净资产按1:1的比例投入到拟设立的股份公司;
(4)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5)拟定公司章程草案;
(6)召开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7)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上市前辅导
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后,股份公司依法成立,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前,均须由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辅导期限一年。
辅导程序:
1、聘请辅导机构。辅导机构应是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以及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机构。
2、与辅导机构签署辅导协议,并到股份公司所在地的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
3、正式开始辅导。辅导机构每3个月向当地证监局报送1次辅导工作备案报告。
4、辅导机构针对股份公司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促股份公司完成整改。
5、辅导机构对接受辅导的人员进行至少1次的书面考试。
6、向当地证监局提交辅导评估申请。
7、证监局验收,出具辅导监管报告。
8、股份公司向社会公告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股份公司应在辅导期满6个月之后10天内,就接受辅导、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在当地至少2种主要报纸连续公告2次以上。
辅导内容:
1、督促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全面的法规知识学习或培训。
2、督促股份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初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基础。
3、核查股份公司在设立、改制重组、股权设置和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评估、资本验证等方面是否合法、有效,产权关系是否明晰,股权结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督促股份公司实现独立运营,做到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主营业务突出,形成核心竞争力。
5、督促股份公司规范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
6、督促股份公司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内部决策和控制制度,形成有效的财务、投资以及内部约束和激励制度。
7、督促股份公司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管理体系,杜绝会计造假。
8、督促股份公司形成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和未来发展计划,制定可行的募股资金投向及其他投资项目的规划。
9、对股份公司是否达到发行上市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协助开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工作。
三、筹备和发行申报
准备工作:
1、聘请律师和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分别着手开展核查验证和审计工作。
2、和保荐机构共同制定初步发行方案,明确股票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滚存利润的分配方式,并形成相关文件以供股东大会审议。
3、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出具募集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相关部门批准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取得有关部门的批文。
4、对于需要环保部门出具环保证明的设备、生产线等,应组织专门人员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测试,并获得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5、整理公司最近3年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向税务部门申请出具公司最近3年是否存在税收违规的证明。
申报股票发行所需主要文件:
1、招股说明书及招股说明书摘要;
2、最近3年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
3、股票发行方案与发行公告;
4、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推荐公司发行股票的函;
5、保荐机构关于公司申请文件的核查意见;
6、辅导机构报证监局备案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
7、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8、企业申请发行股票的报告;
9、企业发行股票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决议;
10、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股东大会的决议;
11、有权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如需要立项批文);
12、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3、股份公司设立的相关文件;
14、其他相关文件,主要包括关于改制和重组方案的说明、关于近三年及最近的主要决策有效性的相关文件、关于同业竞争情况的说明、重大关联交易的说明、业务及募股投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说明、原始财务报告及与申报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表及注册会计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历次资产评估报告、历次验资报告、关于纳税情况的说明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鉴证意见等、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原始财务报告。
核准程序:
1、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
(1)申报。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特定行业的发行人应当提供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
(2)受理。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初审。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并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征求国家发改委的意见。
(4)预披露。根据《证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因此,发行人申请文件受理后、发审委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刊登于其企业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与中国证监会网站的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间。
(5)发审委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初审完成后,由发审委组织发审委会议进行审核。
(6)决定。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此外,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2、在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具体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四、促销和发行
询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后向询价对象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技标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
路演推介
在发行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并且发行审查已经原则通过(有时可能是取得附加条件通过的承诺)的情况下,主承销商(或全球协调人)将安排承销前的国际推介与询价,此阶段的工作对于发行、承销成功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预路演
预路演是指由主承销商的销售人员和分析员去拜访一些特定的投资者,通常为大型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对他们进行广泛的市场调查,听取投资者对于发行价格的意见及看法,了解市场的整体需求,并据此确定一个价格区间的过程。为了保证预路演的效果,必须从地域、行业等多方面考虑抽样的多样性,否则询价结论就会比较主观,不能准确地反映出市场供求关系。
2、路演推介
路演是在主承销商的安排和协助下,主要由发行人面对投资者公开进行的、旨在让投资者通过与发行人面对面的接触更好地了解发行人,进而决定是否进行认购的过程。通常在路演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便可大致判断市场的需求情况。
3、簿记定价
簿记定价主要是统计投资者在不同价格区间的订单需求量,以把握投资者需求对价格的敏感性,从而为主承销商(或全球协调人)的市场研究人员对定价区间、承销结果、上市后的基本表现等进行研究和分析提供依据。
以上环节完成后,主承销商(或全球协调人)将与发行人签署承销协议,并由承销团成员签署承销团协议,准备公开募股文件的披露。
五、上市
1、拟定股票代码与股票简称。股票发行申请文件通过发审会后,发行人即可提出股票代码与股票简称的申请,报深交所核定。
2、上市申请。发行人股票发行完毕后,应及时向深交所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并需提交下列文件:
(1)上市申请书;
(2)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文件;
(3)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公司章程;
(6)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行人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7)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的证明文件;
(8)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9)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发行人拟聘任或者已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
(11)首次公开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如适用);
(12)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持有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持股锁定证明;
(13)相关方关于限售的承诺函;
(14)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套发行申报材料;
(15)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上市公告书;
(16)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1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8)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审查批准。证券交易所在收到发行人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后7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并通知发行人。
4、签订上市协议书。发行人在收到上市通知后,应当与深交所签订上市协议书,以明确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
5、披露上市公告书。发行人在股票挂牌前3个工作日内,将上市公告书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
6、股票挂牌交易。申请上市的股票将根据深交所安排和上市公告书披露的上市日期挂牌交易。一般要求,股票发行后7个交易日内挂牌上市。
7、后市支持。需要券商等投资机构提供企业融资咨询服务、行业研究与报道服务、投资者关系沟通等。
公司上市的法律风险
1、主体资格风险
证监会所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中的发行条件中明确了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与会计、募集资金运用等内容,从企业发展进程的时间坐标上涉及到企业的前世、今生和来世。从法律角度而言,企业最易出现的风险在于其前世(主体资格)存在一些问题。公司的主体资格(设立与沿革)是企业上市审核过程中间审核人员最为关注的法律问题,因为这涉及到公司的股本是否属实,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份是否合法,公司作为一个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是否成立的基本判断。发行条件要求企业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公司身份清白;企业历史沿革是清晰可见,历次增资、重组、扩张、股权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合法合规。
2、公司主要资产方面的法律风险
拟上市公司在土地、房产、无形资产、商标专利等方面主要存在权属方面的问题。
(1)企业产权问题。对于一些名义为国家(或集体)所有但实质为私人所有的公司,为了避免出现产权纠纷。首先应当对企业定性,明确其是国有(集体)还是个人所有,一般要求发行人出具省级政府的确认文件,确立法律主体,然后再进行其他方面工作。对于一些将国有资产转让给个人的情况,应按国资部门要求履行评估确认手续,并报送国资部门批准,按国资部门的要求进行产权交易。
(2)行业及公司持续表现问题。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市场占有率、持续发展能力等都会对拟上市公司有影响。
(3)土地问题。如公司在上市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合法,一律要求予以纠正。
生产经营用地一定要合法、合规,具有土地使用或其他权利,不应当有现实的或潜在的风险;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有新增用地,必须签署了正式的土地出让合同,有明确的出让价格,并拥有土地使权;如果是拟发行上市的房地产公司,募投用地必须拿到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许可证。
(4)其他问题,拟上市公司的资产完整性也要高度关注。商标、专利、土地、主要生产经营用的厂房等是否完整地进入拟发行上市公司,也需要高度关注;此外,董事、监事、高管还应遵守竞业禁止的规定,书面保证不投资与拟发行上市公司同类业务的公司。
3、知识产权风险
(1)企业存在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不实问题。拟上市企业应尽到知识产权等相关信息的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要求上市企业对自身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的取得、使用、价值等情况进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广东省企业无形资产管理与保护协会制定的《上市企业无形资产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定期报告中要对报告期内所发生所有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诉讼情况进行总括的披露;第二十九条规定,上市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披露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信息。
(2)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风险。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生产和销售的重要资产如有纠纷特别是核心知识产权的纠纷不仅会使企业负担较大的诉讼成本,影响其当期的财务状况,而且会使企业进一步发展或保持持续盈利的能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而不确定即意味着企业对这些知识产权的使用存在一定的风险。发行人在使用的商标、专利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往往构成企业上市的“硬伤”。
4、对赌协议风险
(1)证监会要求股权是相对比较稳定的,但是对赌协议在没有发行上市之前,都可能产生调整,比如说因发行没有成功,业绩不达标等进行股权调整,而上市材料审核期间股份是不允许调整的。如果有股份比例调整的业绩对赌协议,则意味着公司的股权处于不确定状态,证监会不允许这类企业申报上市材料,所以即使投融资双方有这样的约定也都是私下约定。如不能如实披露,又存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
(2)约定每年的基本分红回报问题。依照法律规定,最有效的约定应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该类约定分红实际是“优先股”,但又享受“普通股”的权利而不承担“普通股”的义务,这并不符合中国《公司法》精神,国内上市股票种类只有普通股,因此《公司章程》也不会支持这样的约定。此外,当公司先后经历几轮融资后,这种分红约定操作起来也有很大的难度。
(3)回购操作问题,按《公司法》的规定,回购股份需要注销,但注销系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需要公告并取得债权人的认可。而且,当回购涉及股东人数众多的时候,回购法律主体协调难度很大,特别是在融资企业多轮投资的情况下操作难度更大。
(4)如果存在现金补偿的对赌协议,容易存在融资以后资金的用途会被控股股东用来偿还风险投资公司,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可能性。
(5)对赌协议还存在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欺诈、趁人之危的条款,是否如实披露、执行状态如何等问题。从上市角度来考虑的话,对赌协议应当在上市前执行完毕,且协议中不能存在上市时间对赌、股权对赌协议、业绩对赌协议、董事会一票否决权安排、企业清算优先受偿协议等条款。
法律风险如何管理
中国的上市公司以惊人的速度增长时,上市公司在法律法规方面暴露的缺陷也日益明显。上市公司作为企业中的特殊群体,其组织形态和运作模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比一般的企业更为严格规范,具有一些特有的法律风险,主要涉及企业信息披露风险、内幕交易风险、关联交易风险、股权管理风险、信用风险、入市退市风险、中介管理风险、上市公司控制权风险、同业竞争风险、股份回购风险等。无论从公司还是投资人角度,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对于上市公司都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风险管理流程的组织实施需要完整科学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方针、组织职能、资源配置等基础设施。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方针应明确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理念、最高管理者对法律风险管理的承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目的、企业的法律风险偏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目标与企业的目标及其他风险管理目标的关系、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目标的层次分解和细化。
1、设立法律风险管理机构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法律风险管理机构或者岗位,并明确其职责和内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明确本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构或岗位的人员组成,根据企业内部条件和管理需求,必要时可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从总体上负责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明确内外部法律风险管理资源的分工和合作方式;明确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制定、实施和维护人员的职责;明确执行法律风险应对措施、维护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和报告相关风险信息人员的职责;明确企业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其本职工作中有关法律风险管理方面的职责;建立批准、授权制度;建立考核方法、奖惩制度。
2、建立配套制度与行为规范
企业应当根据法律风险管理的目标,建立完善适当的配套制度和行为规范,确定法律风险管理的工作程序,同时结合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工作,将法律风险纳入到流程控制中,确保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切实融入到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中,确保法律风险管理在企业内部的统一理解和执行。具体要考虑:本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法律风险管理制度、规范的制定要考虑企业的制度体系,特别是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一致性;形成对制度规范的定期更新,确保时效性。
3、根据风险管理计划制定可行方法
企业需根据法律风险管理计划,制定可行的方法,为法律风险管理分配适当的资源。具体要考虑下列各项:法律风险管理相关人员的技术、经验和能力要求;法律风险管理过程每一阶段所需要的资金及其他资源;法律风险管理目标、成本和收益的关系。此外,企业可以根据内部条件和管理需求,通过建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完成企业法律风险环境信息的收集、法律风险识别、分析、评价、应对、监督与检查、沟通和记录等各项工作,实现法律风险信息的在线查询、检索和维护,支持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动态管理。
4、培养法律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文化
企业应当注重法律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文化的培养,从而促进法律风险管理的贯彻实施,保障法律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树立法律风险管理是企业全体员工共同责任的理念,需在不同层次上履行防范法律风险的职责;重视企业领导层对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态度、管理理念以及管理承诺;提高重要流程及核心岗位员工法律风险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法律风险管理专业机构可制定系统化的法律风险管理培训计划,采用多种途径加强对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理念、知识、方法和流程的培训,从而提高全体员工知法、守法和用法水平;加强法律风险管理机构专业人员的法律实务水平和风险管理水平,加强提升对企业业务管理的深入理解和支撑服务能力,主动积极地为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管理活动提供法律支持;企业应当加强对内部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形成良好的法律风险管理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