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之二)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时,按照工程进度在会计上确认收入,与按合同约定收到的款项不一致时,以按合同约定收到的款项为准,确认销售额。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已在地税申报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的收入,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在补开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申报时,无需申报补开发票的销售额。
补开发票收入需要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凭4月30日前已经在地税缴纳营业税的完税凭证,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代开手续。
三、纳税人将自建的不动产对外租赁,该不动产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前的,或《建筑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四、属于不征税项目的存款利息是指仅限于存储在国家规定的吸储机构所取得的存款利息。
五、通过内部贷款收取成员企业的贷款利息属于贷款服务收入。接受贷款服务方支付的利息,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在2016年4月30日前签署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合同,且合同的执行期延续到5月1日之后的,应先根据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中属于应缴营业税的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其余收入应按照增值税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七、婚庆公司提供婚庆策划、主持司仪、婚车花篮等整体服务,按照居民日常服务缴纳增值税。
八、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以早餐居多),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也已统一支付对价,且适用税率相同,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九、异地纳税人出租我市范围内的不动产,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在我市预缴。
本市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区的,不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十、按照财税(2016)36 号文件政策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统借方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若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应将其视为转贷业务,全额缴纳增值税。
十一、预缴税款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十二、本市小规模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预缴税款后,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登记工作指引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两类纳税人在税款的计算方法、适用税率以及管理办法上都有所不同。按现行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不是自动赋予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需主动办理,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后方可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关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文件的规定,我市结合实际情况,明确了“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有关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
(一)基本规定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
年应税销售额满500万元(含本数)的,除特殊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1)年应税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按差额扣除征税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原营业税纳税人过渡期应税服务年销售额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连续12个月的应税销售额。
从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从2016年5月1日起连续12个月开始计算,以前年度的营业额不列入计算范围。
(2)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额不包含在销售额当中。由于营业税为价内税,营业额包含营业税额,所以试点纳税人试点前的年应税营业额应换算为不含税的年应税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月营业税应税销售额合计÷(1+3%)。
2.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和新开业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是指能够按照增值税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税务资料,按期申报纳税。
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年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纳税人。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二)其他规定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未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一律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混业经营(兼有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根据销售货物销售额、销售劳务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销售额分别计算年应税销售额。无论哪项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均应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登记后所有销售额按一般纳税人标准执行。
二、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方式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规定
1.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2)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3)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4)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5)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6)从事应税货物、劳务并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混业纳税人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所有增值税应税收入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缴纳。
2.办理要求
(1)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符合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纳税人条件的,应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3)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或者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4)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时,可选择当月或次月生效。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营改增过渡期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
1.2015年度营业税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15万元(含本数)的纳税人
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于2016年4月28日前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文书受理窗口递交《确认书》。试点实施前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无需办理确认手续。
若符合《确认书》中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条件之一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在《确认书》中勾选原因,并填写《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于2016年4月28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文书受理窗口递交《确认书》和《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2. 2015年度营业税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15万元的纳税人
纳税人因经营需要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文书受理窗口递交登记表,文书受理窗口登记后,当场制作并送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进项税额抵扣
在辅导期内,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于2016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必须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经稽核比对无误的抵扣凭证作为企业比对当月的进项税额,于次月纳税申报前申报抵扣。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二)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1.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2.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3.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4.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5.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6.辅导期纳税人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7.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8.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一般纳税人资格特殊规定
(一)暂停一般纳税人资格
1.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和检查中,发现一般纳税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暂停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即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责令其整改。
“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是指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1)未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
(2)未准确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3)不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的。
2.暂停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需申请恢复资格的,应在经整改后,满足规定条件的当月,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岗递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申请恢复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跨区迁移
在深圳市范围内跨征收区域迁移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按税务登记变更办理,其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纳税人)资格继续保留。具体办理流程为:
1.迁移的一般纳税人应在税务登记变更时,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领购簿,注销防伪税控设备的登记资料后,税务机关予以办理资格迁移手续。
2.迁入地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为迁入纳税人及时办理发票发售和税控设备的发行事项。
(四)总分支机构一般纳税人资格问题
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在批准汇总申报的当月,分支机构一般纳税人资格同时生效(由系统自动赋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分支机构被取消汇总申报资格后,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