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营改增”税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市内开发房地产项目取得的收入应在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二、纳税人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内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管理证明》,持该证明在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三、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开工且尚未销售完成的项目,应于2017年7月20日前,完成办理“报验登记”。
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开工的项目,应在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后20日内完成办理“报验登记”。
四、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报验登记”,其项目开发收入增值税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同时应建立项目管理台账,分项目记录并归集税款缴纳情况,留存备查。
五、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不同行政区域同时开发多个项目,应分别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报验登记”,单独核算各项目收入并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增值税。在同一行政区内有多个项目的,只需办理一次“报验登记”。
六、本指引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