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为一家生产销售企业,经常有销售人员去外地出差。本月有销售人员因出差计划取消而产生了一笔退票费,并取得了一张 6%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该笔退票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 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允许其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根据财税[2017]90 号第二条规定,因办理退票而产生的退票费属于“其他现代服务”。
综上,贵司销售人员因出差计划取消而产生的退票费支出属于“其他现代服务”,不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贵司因该笔退票费而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