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商贸企业,负责将商品送货上门,我公司与物流公司签订运输协议,约定由于物流原因造成的损坏要按我公司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请问我司收到的赔偿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是否需要开票给物流公司?
答: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需要开票。由于未达约定的要求,产生经济纠纷,销售方向购买方支付的赔偿款,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和价外费用规定的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因此,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因这种情形无法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可以使用合同协议或相关单据作为销售方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