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零星支出可以不需要发票做为税前扣除凭证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这里重点强调的是销售方是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小额零星的支出扣除凭证可以是自制的。所以,不是每天所有300-500的支出都可以是自制凭证。如果对方是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即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办理了税务登记,不论金额大小,只要是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支出,都要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