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聘用的部分员工,属于兼职,他们的社保不在我们公司,我们公司以工资表的形式发放工资在税收上是否有风险?
答:根据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判定企业支付给工作人员的报酬为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主要看双方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以及该人员从事的工作是否独立。如果贵公司聘用的人员在公司固定岗位上工作,并受公司制度管理,该人员与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则以工资表的形式发放工资,以工资表等工资发放凭证作为入账及税前扣除凭证。如果聘用非雇佣关系的独立劳务人员,则应取得服务发票作为入账及税前扣除凭证。是否缴纳社保费不作为判定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