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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电商企业派发的网络红包、消费券、优惠券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电商企业派发的消费券,优惠券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这里的个人应属于非因“任职或者受雇”关系的其他个人,如对众多的非特定消费者和厂商促销人员。

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网络红包本来就没有发票,平台收取的手续费得需要发票,建议你们把电子明细存好,已备检查,按天汇总的明细表和活动有关的文件做附件,直接计入销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