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商铺业主,和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自 2019年1月1日至 2021 年 12 月31 日。考虑到疫情原因,今年2月为租户免了当月租金。是否适用财税【2010】121号文件“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规定?
答:不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21 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纳税人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给予租户房租临时性减免,以共同承担疫情的影响,不属于事先租赁双方签 订租赁合同约定的免收租金情形,不适用财税【2010】121 号文件规定,即不用按照 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而是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来处理,房产出租的,按租 金收入的 12%缴纳房产税。上述商铺业主纳税人2月份的房产税应按照实际租金收入 乘以 12%来计算申报缴纳,如果租金减为零,则房产税也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