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15 号)规定:“四、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 3 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