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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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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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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地字〔1989〕第141号
注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经研究,现对盐场、盐矿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
【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