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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提供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提供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税收政策
问税网
1997-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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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提供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42号
注释:
天津、上海、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由于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没有列明开采海洋石油的一些特殊作业,各地在实际执行时掌握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政策,现对这些应税劳务适用税目、税率问题明确如下:
对从事海洋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定位、泥浆、测井、录井、固井、完井、潜水、套管、管道铺设等工程作业的,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建筑业税目的“其他工程作业”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政策解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