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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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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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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9〕220号
注释:
为扩大有效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1998年增发1000亿元的国债,并将其中的一部分国债资金转贷给省级人民政府,用于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鉴于发行专项国债是国家运用积极财政政策刺激有效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大宏观调控措施,用于转贷的专项国债属于财政资金,不同于银行信贷资金,经国务院批准,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发票等凭证遗失声明作废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