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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税收政策
问税网
1999-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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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465号
注释: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字〔1999〕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政策解读】: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