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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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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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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9〕303号
注释:
经国务院批准,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上述专项贷款,是指由人民银行向地方商业银行提供,并由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贷款。
本通知下发前各地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从以后纳税期的应交营业税款中抵扣。
【政策解读】:
国家计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关于调整生猪流通、屠宰加工环节的增值税分比例及税款缴纳方式问题请示》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