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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税收政策
问税网
200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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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812号
注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解读】:
转发省国税局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接收中山东二路十五号楼契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