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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税收政策
问税网
200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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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2003〕1164号
注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水泥熟料可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253号)收悉。批复如下:
对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扩大退税国产品经营范围和简化退税手续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