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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宫内节育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宫内节育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税收政策
问税网
200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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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宫内节育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4〕17号
注释:
海关总署:
根据我国增值税条例,“避孕药品和用具”属于增值税免征税目,现特予以明确。即从2004年5月1日起,对“宫内节育器”(税则号9018908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此前所征税款不予退回。
请通知各海关遵照执行。
【政策解读】:
海关总署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印发《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审批标准和程序》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保控股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