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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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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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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607号
注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政策解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