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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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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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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9号
注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有关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政策解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