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991号
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湖北、山西、陕西、吉林、新疆、海南、辽宁、河南、广东、广西、云南、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青岛、宁波、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及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起,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各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证券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五、上述证券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1.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2.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3.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4.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5.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6.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