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4〕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12月22日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