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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
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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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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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4〕224号
注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税则号为75021000和75022000未锻轧镍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政策解读】: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及其贯彻实施要求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