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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税收政策
问税网
200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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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5〕87号
注释:
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湖北等十省(区)电信资产重组改制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