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05〕25号
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十五”期间继续保留对进口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国家林业局提出的申请,经审核,安排了国家林业局2005年度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详见附件1、2)。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附件:1.国家林业局2005年进口种子(苗)计划(略)
2.国家林业局2005年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计划(略)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