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税网
首页
增值税答疑
企税答疑
个税答疑
土增税答疑
其它税答疑
税收政策
国家税政
深圳税政
广州税政
上海税政
北京税政
更多区税政
会计及其它
会计政策
财税实务
会计答疑
个性查询
证券期货法规库
早点下班插件
您好,欢迎访问本站!
管理员登录
1、问税网,打造一站式财税知识学习平台,人人皆可学,处处时时皆能学。
2、本站每天更新最新的税收政策和最新的热点问答,保持知识始终是“新”的。
>
税收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税收政策
问税网
2005-12-05
收藏此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46号
注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湖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收费权有偿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湘地税发〔2005〕104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营业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
【政策解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