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06〕25号
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林业局2006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数量已审核确定(见附件1、2)。请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3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附件:1.国家林业局2006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数量
2.国家林业局2006年度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数量
附件1:
附件2: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