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6〕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应加拿大税务当局的要求,中国与加拿大税务主管当局代表就中加税收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在具体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中文文本的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
“虽有第二款的规定,发生在缔约国一方的利息应在该缔约国一方免税,当该利息是:
(一)在加拿大方面:
1.支付给加拿大政府;
2.支付给加拿大银行;
3.因加拿大出口开发公司直接或间接贷款或担保贷款而支付;
4.支付给加拿大政府拥有并为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所一致承认的金融机构;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
1.支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2.支付给中国人民银行;
3.因中国银行或者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CITIC)直接或间接贷款或担保贷款而支付;
4.支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拥有并为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所一致承认的金融机构。”
二、协定文本中“加拿大出口开发公司”的英文名称由“Canadian Export Development Corporation”更改为“Export Development Canada”。
以上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