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428号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江西、福建、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重庆、陕西、甘肃省(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度起,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按照3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四、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纳税范围、就地预缴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