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1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不发西藏、青海、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宁波、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的规定,现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详见附件),2007年度可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按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述两个公司应在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上述两个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汇总纳税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