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金融公司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享受协定待遇的通知》(国税函[2008]837号),“日本金融公司”(Japan Finance Corporation, 简称JFC)可以享受中日税收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免税待遇。现经日本税务主管当局确认,“日本金融公司”(JFC)在日语中用汉字表述为“日本政策金融公库”。鉴此,“日本政策金融公库”可以享受中日税收协定的有关待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金融公司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享受协定待遇的通知》(国税函[2008]837号),“日本金融公司”(Japan Finance Corporation, 简称JFC)可以享受中日税收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免税待遇。现经日本税务主管当局确认,“日本金融公司”(JFC)在日语中用汉字表述为“日本政策金融公库”。鉴此,“日本政策金融公库”可以享受中日税收协定的有关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