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1〕4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政策解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