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4号
现将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暂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暂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13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