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收益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于2011年6月27日在伦敦签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收益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于2013年2月27日在北京签署。中英双方分别于2013年4月12日和2013年12月13日相互通知已完成该协定和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和议定书自2013年12月13日起生效,并适用于:
一、在中国,2014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产生的利润、所得和财产收益;
二、在英国,2014年4月6日或以后开始的申报年度的所得税和财产收益税,以及2014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的公司税。
上述协定和议定书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一、在中国,2014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产生的利润、所得和财产收益;
二、在英国,2014年4月6日或以后开始的申报年度的所得税和财产收益税,以及2014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的公司税。
上述协定和议定书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13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