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15年第103号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4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4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中央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
2.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3.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4.中国禁毒基金会
5.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河仁慈善基金会
7.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
8.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9.紫金矿业慈善基金会
10.德康博爱基金会
11.桃源居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12.天诺慈善基金会
13.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
14.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15.中国绿化基金会
16.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
17.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
18.威盛信望爱公益基金会
19.华阳慈善基金会
20.华润慈善基金会
21.黄奕聪慈善基金会
22.顶新公益基金会
23.太平洋国际交流基金会
24.星云文化教育公益基金会
25.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
26.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
27.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
28.中脉道和公益基金会
29.青山慈善基金会
30.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
31.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
32.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
33.中国盲人协会
34.中国滋根乡村教育与发展促进会
35.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36.中国狮子联会
37.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二、纳税人2014年度通过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未在税前扣除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相应调整2014年度纳税申报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15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