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19〕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发挥进口税收政策效用,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对《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修订如下:
(一)删除通知附件第五条第1项中“,且进口数量在合理范围内”。
(二)删除通知附件第六条中“和涉及的进口税款”。
(三)修改通知附件第十条第二段中“免税额度内”为“范围内”。
(四)删除通知附件附1“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进口物资确认函”中“免税进口物资额度:”。
(五)删除通知附件附2第3条中“,申请免税进口金额、免税税款”。
(六)删除通知附件附2表1和表2中“进口数量、进口金额、进口税额”三列,删除“注:进口金额货币单位:万美元;进口税额货币单位:万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17日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