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指南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的作用,确保税费(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等非税收入,下同)债权依法受偿和税费征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破产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其指定的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代表破产企业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一、涉税办理流程
(一)税务信息查询
管理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途径查询破产企业纳税申报、税费缴纳和接受处罚等税务信息。
管理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查询的,可以凭破产企业电子税务局密码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如管理人未掌握破产企业登录密码,可以在税务机关任一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电子税务局密码重置。通过现场办理查询的,管理人可以在税务机关任一办税服务厅申请,税务机关即时予以办结。
管理人申请办理破产企业电子税务局密码重置或现场查询税务信息,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为负责人)应持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原件查阅后退回);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除需提供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外,还应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阅后退回)、由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税务信息查询结果不作为涉税证明或涉税事项办理资料使用。
(二)政策咨询
税务机关为管理人提供办理破产相关税费政策的咨询服务,管理人可以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等途径对有关税费政策进行咨询。
(三)纳税申报
管理人据实补办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企业未办理的纳税申报,如未发现债务人有应税行为的,可暂按零申报补办纳税申报。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经人民法院许可或债权人会议决议,企业因继续营业或者因破产财产的使用、拍卖、变现所产生的应当由企业缴纳的税费,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按规定申报纳税。
(四)解除非正常户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管理人就破产企业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即时办理解除非正常户相关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在税费债权申报时,如发现企业的税务登记状态为非正常的,一并通知管理人在债权申报截止日前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五)发票领用
自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妥善管理和使用发票。在破产程序中因履行合同、处置债务人财产或者继续营业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使用破产企业的原有发票,破产企业无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代表破产企业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发票或者按规定申请代开发票。
(六)行政处理、处罚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企业发生税费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处罚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将企业应当补缴税费及罚款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债权申报,依法受偿。
在破产程序中,发现破产企业的税控设备、发票等在接管前有丢失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按照规定进行挂失、补办等。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因丢失税控设备、发票等产生的罚款进行债权申报。
(七)税收优惠办理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发生重组业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改制重组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优惠政策。
(八)破产重整
1.税务信息变更
企业在重整过程中因引进战略投资人等原因确需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主动接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信息,破产企业无需到税务机关进行确认。
2.纳税信用修复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重整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受理,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重整企业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九)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处理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进行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企业清算备案后,对于经营期内未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预缴申报,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时,以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期间不需要再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完成清算申报。
(十)税费入库
在破产企业财产分配时,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分配的裁定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费入库手续。
(十一)税务注销
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企业税务注销,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核销“死欠”。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清税业务专窗,受理企业破产清算注销业务,实现专人负责,一窗通办。
二、税费债权申报
管理人应当在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书面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报税费债权。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及相关稽查局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件、地方教育附加)、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费债权时,应当列明所申报债权的税(费)种、税率(征收率)、性质以及计算依据。税费债权核实过程中,可以要求管理人协助提供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以及账簿、记账凭证、会计报表等有关涉税资料。
税务机关通过邮寄方式的,接收和申报日期均以邮戳日期为准。
三、其他涉税事项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一般不再启动税务检查程序,但发现重大违法线索必须查处的情形除外。
因管理人代表企业办理涉税事项时未遵守税费法律、法规,造成企业未缴或者少缴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或未勤勉尽责履行代企业进行税费申报义务的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