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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登记纳税人是否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问:转登记纳税人是否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不需要缴销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18-06-15 10: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