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深国税发〔2014〕25号规定: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填写《“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并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核对或审核检查。对稽核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填写《“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并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及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核对或审核检查。同时根据《关于开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53号)第二条第3点规定:纳税人申请数据核对时,需提供海关缴款书、其他资料和原件一致的电子影像资料,不再需要提供海关缴款书复印件。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18-08-27 11: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