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深府〔1987〕164号)第五条的规定,房产出租的,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只适用于个人、房管部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含武装警察)、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出租的房产。
因此,企业出租房屋需依照房产原值的百分之七十计算缴纳房产税,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