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根据财税〔2017〕58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来自深圳地区的咨询2018-10-03 17:50:17